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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行审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8行审101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法定代表人包朝阳,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平,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南田村。法定代表人徐文鑫,镇长。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土资罚[2012]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日以提供材料不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文土资罚[2012]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勇人民陪审员  张一科人民陪审员  严昌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怡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