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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庞飞与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老仓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飞,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老仓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791号原告:庞飞,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9日,住西峡县。诉讼委托代理人:乔全昌,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老仓组。负责人:庞彦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1日,住西峡县。原告庞飞与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老仓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庞飞父亲庞彦伟到庭陈述,庞飞自2015年农历4月离开家后一直未归,对原告庞飞的工作地址亦不知情;且原告庞飞亦未到场亲自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本院认为,起诉应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本案是否为庞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核实,且依据庭审情况,庞飞本人不到庭,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退回原告庞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正伟审 判 员  杜 静人民陪审员  江彦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吕彦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