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路路与彭武超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路路,彭武超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610号原告:梁路路,女,汉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武超,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梁路路诉被告彭武超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梁路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路路撤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梁路路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