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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路路与彭武超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路路,彭武超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610号原告:梁路路,女,汉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武超,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梁路路诉被告彭武超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梁路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路路撤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梁路路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