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匠农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榆林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黄福强、孙银忠、王永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陕西大匠农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榆林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黄福强,孙银忠,王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7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斯明街,组织机构代码92114483-4。负责人:乔富平,行长。被执行人:陕西大匠农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周陵农业科技示范区,组织机构代码77993462-3。法定代表人:黄福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铜川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周陵农业科技示范区,组织机构代码67151355-2。法定代表人:黄福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榆林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榆卜界村,组织机构代码55567034-X。法定代表人:黄福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福强,男,汉族,铜川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镇。被执行人:孙银忠,男,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镇。被执行人:王永辉,男,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匠农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榆林春蕾绿色禽业有限公司、黄福强、孙银忠、王永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中执字第00071-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20日10时至2017年7月21日10时止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王永辉所有的陕BJ30**号依维柯10D0926南京依维柯轻型厢式货车一辆。2017年7月21日,王明以151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陕BJ30**号依维柯10D0926南京依维柯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明所有。二、将陕BJ30**号依维柯10D0926南京依维柯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王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宁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