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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袁超、福建天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超,男,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天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文挺。申请执行人袁超与被执行人福建天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于2015年8月25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在执行(2015)鼓执字第XXXX号申请执行人袁超与被执行人福建天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与2017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袁超发出执行告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8月2日之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天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袁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吴明烽审判员 刘备战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张 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11日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西江滨大道58号)参加人:审判员:郑斌,吴明烽、刘备战记录人:书记员张鑫案件经办人:安磊评议记录如下:承办人介绍案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超与被执行人福建天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于2015年8月25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在执行(2015)鼓执字第XXXX号申请执行人袁超与被执行人福建天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与2017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袁超发出执行告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8月2日之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天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袁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同意,请评议:郑斌:同意经办人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备战:同意经办人意见。吴明烽:同意。合议庭一致同意:终结本院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