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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海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李海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韩某1,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人李海龙,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住长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韩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春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韩某1、被告人李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海龙因土地与该村村民韩某1家产生纠纷,双方在2016年5月25日上午十点左右找小队队长张某到地头进行解决,在调节过程中,韩某1和妻子杜某与李海龙的母亲于某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海龙手拿活口扳子从韩某1身后对其头后部击打一下,韩某1随即头部流血倒地,造成顶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李海龙潜逃,于2017年2月6日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龙潜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韩某1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后期治疗费共计人民币229747.86元。被告人李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对附带诉讼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表示无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海龙因土地与该村村民韩某1家产生纠纷,双方在2016年5月25日上午十点左右找小队队长张某到地头进行解决,在调节过程中,韩某1和妻子杜某与李海龙的母亲于某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海龙手拿活口扳子从韩某1身后对其头后部击打一下,韩某1随即头部流血倒地,造成顶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李海龙潜逃,于2017年2月6日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海龙的供述,因为他家和韩某1家在土地上有纠纷,2016年5月25日他们一起到地里解决纠纷。张某、韩某1和韩某1媳妇杜某都到地头了,他用活口扳子调播种机螺丝,他看见他妈于某和韩某1、韩某1妻子在一起撕扯,他顺手拿起扳子跑过去,韩某1背对着他,他拿活口扳子对韩某1后脑勺打了一下,他双手捂着头就倒下了,张某把他拉开了,他把扳子扔了,开四轮车回家了,到家收拾收拾东西就走了。2017年2月6日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了。2、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2016年5月25日,他们村治保主任张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地解决和李某家土地纠纷。他们到地时李某、李某妻子和儿子李海龙已经到了,他和李某媳妇吵起来,李某媳妇上来挠他,他媳妇杜某和她撕扒一起,他和张某上前劝阻,随后他眼前一黑脑袋一沉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时就在长岭县县医院了。3、证人李某证实,2016年5月25日上午,村治保主任张某给他和韩某1家解决土地纠纷,他们来到地里,他妻子于某和韩某1、韩某1妻子杜某不知为啥撕扯一起,他儿子李海龙拿扳子打韩某1后脑一下,把韩某1打倒了,他和他妻子把李海龙打了,李海龙开车跑了,杜某给韩某2打电话把韩某1拉县医院了。4、证人于某证实,他家玉米被韩某1家给毁了。2016年5月25日中午村治保主任张某去地里给他们解决纠纷,她和韩某1、韩某1妻子杜某吵吵并撕扒一起了,她儿子李海龙拿扳子打韩某1后脑一下,把韩某1打倒了,张某上前拉仗,她和她丈夫李某把李海龙打了,李海龙跑了。韩某2把韩某1拉医院去了。5、证人杜某证实,她家地与李海龙家地挨着,因为土地面积发生争议。2016年5月25日中午,治保主任张某到地里给他们解决纠纷。她去后和李某媳妇撕扒一起了,撕扒两三分钟,张某喊别打了,他回头一看他丈夫已经倒下了,左手捂着脑袋,手和地上都是血,她给韩某2打电话把韩某1送到长岭县医院。6、证人张某证实,李海龙家和韩某1家因为地界发生纠纷,2016年5月25日中午他去地里给两家解决纠纷。解决纠纷过程中,于某和杜某相互撕扯到一起,李海龙在韩某1身后用扳子打韩某1后脑一下,韩某1倒在地上,他拽李海龙,李某和于某把李海龙打了,李海龙开四轮车回屯子了,杜某给韩某2打电话,韩某2开车把韩某1送长岭县医院抢救了。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韩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8、破案经过证实,李海龙于2017年2月6日到长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9、户籍证明,李海龙,1989年4月5日出生。另查明,韩某1于2016年5月25日到长岭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硬膜外血肿、急性硬膜下血肿、颅骨凹陷开放性骨折。气颅、头皮挫裂伤,住院22天,花医疗费37310.98元,于2016年6月16日好转出院,出院后全休1个月。上述事实有医疗病案、医疗费收据、出院诊断书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海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龙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二、被告人李海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韩某1医疗费37310.98元、误工费5925.92元(113.96x52=5925.92)、护理费2729.76元(124.08x22=2729.76)、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x22=2200),共计人民币48166.6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韩某1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柏林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张志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慈中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