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鹏祥与杨远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祥,杨远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765号原告胡鹏祥,男,生于1987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杨远奎,男,生于1973年12月2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鹏祥诉被告杨远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鹏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属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依法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胡鹏祥承担。审判员 王广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