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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舟与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舟,袁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653号原告:叶舟,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袁丽,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叶舟与被告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舟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