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舟与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舟,袁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653号原告:叶舟,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袁丽,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叶舟与被告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舟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