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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巨微、陈白雪等与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巨微,陈白雪,陈巨龙,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管理处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949号原告:陈巨微,女,201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系死者陈安民之长女)。原告:陈白雪,女,201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陈安民次女)。原告:陈巨龙,男,201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陈安民之子)。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三原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刚,安徽省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人员。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袁集镇四十里铺滁新高速阜阳南收费所入口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孔雀,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巨微、陈白雪、陈巨龙与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管理处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巨微、陈白雪、陈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0元,因原告陈巨微、陈白雪、陈巨龙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5040元退还给原告陈巨微、陈白雪、陈巨龙,诉讼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陈巨微、陈白雪、陈巨龙负担。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传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