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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熊娟与被告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娟,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385号原告:熊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夏明,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熊娟与被告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3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9日,原被告达成协议归还原告57000元,被告承诺每月归还欠款2000元,但只还了20000元。被告夏明未作答辩。原告熊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协议1张等证据。被告夏明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熊娟与被告夏明原系朋友关系,夏明曾向熊娟借款6万余元,后夏明盗走了其出具给熊娟的借条。2014年3月18日熊娟和其丈夫找到夏明要求夏明还款。2014年3月19日,熊娟与夏明达成协议1份,约定:本人夏明()自2014年4月16-18号每月按时还款2000元给熊娟,一共金额按57000元计算,直到还清为止等。夏明、熊娟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夏明不定期向熊娟还款。庭审中,熊娟自认夏明已还款20000元。熊娟催要余款未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熊娟持其与被告夏明达成的协议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夏明未到庭进行抗辩,且熊娟亦举证证明夏明已按协议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应认定熊娟与夏明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夏明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归还欠款,已属违约,熊娟主张夏明归还欠款37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娟支付欠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86元,由被告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朝明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