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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西农垦国有那梭农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农垦国有那梭农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农垦国有那梭农场,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法定代表人林安胜,场长。委托代理人符耀才,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北路。法定代表人荣毅宏,区长。你单位申请执行(2014)防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书等材料已收悉。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判决是判令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判决。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该条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时,原告或第三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故该五份判决均不属于法院执行立案的范围。现你单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西农垦国有那梭农场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蒋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