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77年1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0年9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耿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2月10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5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