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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泽颖、李宝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泽颖,李宝军,张鹏,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泽颖,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宝军,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鹏,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杨二坤。被申请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水立方帝佳尚城*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法有。再审申请人李泽颖、李宝军与被申请人张鹏、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李泽颖、李宝军不服本院(2014)湛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泽颖、李宝军申请再审称,因被申请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据,被原审法院采信,致使原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为此请求撤销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泽颖、李宝军因不服本院(2014)湛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该判决于2015年6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故李泽颖、李宝军的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依法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泽颖、李宝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宇锦审 判 员  马卫星人民陪审员  张维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