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陈必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陈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082执1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被执行人:陈必芳,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临刑初字第731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必芳拥有坐落于临海市桃渚镇南洋村房屋一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必芳所有的坐落于临海市桃渚镇南洋村房屋一处(土地证号:临桃集用2013第02**号)。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仲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理书记员凌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