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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莫敏凤、施永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敏凤,施永春,桂平市天立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莫敏凤,女,汉族,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施永春,男,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平市天立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中山南路桂金路口东侧。法定代表人:程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敏凤、施永春与被执行人桂平市天立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明波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薛寒非二○一七年八月拾日书记员  赖胜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