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根桃、杨志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根桃,杨志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周根桃,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杨志陵,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周根桃与杨志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志陵银行存款29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