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文兵、姜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兵,姜建新,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兵,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建新,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毅,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江山市区。郑文兵与姜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614号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4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文兵��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建新等归还申请执行人郑文兵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周毅等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建新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毅名下坐落于江山市须江镇城北江滨四区184幢401室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因该房产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置,除外无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文兵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6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