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上桃与天长市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天长分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上桃,天长市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天长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346号原告:陈上桃,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江,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长市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花园,组织机构代码91341181578525436R。法定代表人:房曰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正声,该单位职工。被告: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天长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千秋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48612252-5。法定代表人:彭发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上桃与被告天长市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天长分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上桃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上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上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陈上桃负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鄂丽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