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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房文海与河北智科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文海,河北智科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永合,刘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050号原告:房文海,男,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河北智科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柏乡县工业园区工兴街。法定代表人魏中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孙永合,男,汉族,现住邢台市清河县。被告:刘婉君,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海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汤红英,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文海诉被告河北智科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孙永合、被告刘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文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文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文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1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房文海承担10815元。审 判 长  张金良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冉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