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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吉仁高娃、阿地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仁高娃,阿地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760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吉仁高娃,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阿地雅,男,蒙古族,牧民,系被告吉仁高娃丈夫。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吉仁高娃、阿地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5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