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吉仁高娃、阿地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仁高娃,阿地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760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吉仁高娃,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阿地雅,男,蒙古族,牧民,系被告吉仁高娃丈夫。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吉仁高娃、阿地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5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