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国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国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084号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金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北国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法定代表人:张迅,经理。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国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