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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民初1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王海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霞,王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1472-1号申请人:王彩霞,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哲,宁夏朔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海龙,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审理王彩霞诉王海龙、梁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海龙位于彭阳县滨河路南侧扶贫办住宅楼1-2-208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海龙位于彭阳县滨河路南侧扶贫办住宅楼1-2-208(房产证号为4XX**、面积为135.2平方米)房屋。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