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江春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江春兴,游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芦溪县人民西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85906298-4。法定代表人:陈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春兴,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芦溪县。被执行人游庆峰,女,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芦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芦南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江春兴、游庆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江春兴、游庆峰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游庆峰所有的半山豪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国土使用权证号为芦国用XX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