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7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魏某,邢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女,192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宪,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某2,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魏某、邢某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所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北宋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第三条第2款写明:根据《方案》(北宋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宅基地置换住宅房屋比例,丙方(魏群锁)应置换200.34平方米新建住宅,比实际安置面积少99.66平米,按1000元/平方米补差,丙方应支付甲方房屋差价款99660元。由此,该99.66平米的房屋应不是原宅院置换所得。如无特殊情况或约定,魏群锁与刘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魏群锁在遗嘱中将该部分房屋按个人财产处分会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因此,重审时应查明补差款是谁出的,再结合安置补偿情况依法进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李荣水审判员 孟志刚二0一七年八一日书记员 张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