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盈明镜申请执行郑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盈明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42号之一申请人,盈明镜,男性,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郑文富,男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关于盈明镜申请执行郑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郑文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文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文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雨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