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王瑞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355号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白沟镇友谊路路东。法定代表人:吴瑞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杰,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雄县北沙乡龙王庄村2区***号。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瑞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瑞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碑店市神光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化丹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