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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恢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基纸业有限公司、胡越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基纸业有限公司,胡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恢9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圳塍村。法定代表人:马祖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胡越江,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基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4)绍嵊商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含(2016)浙0683执214号、(2017)浙0683执恢951号两案】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14号、(2017)浙0683执恢951号两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