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巨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巨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897号原告:重庆巨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5630341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文昌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黄兴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东,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霞,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巨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巨亚公司)与被告黄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巨亚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亚公司在诉讼过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巨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巨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廉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