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东旭、杜占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旭,杜占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3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旭,男,198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占永,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上诉人刘东旭因与被上诉人杜占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东旭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东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东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上诉人刘东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欣审判员 史纪红审判员 李成佳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