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桂凤与郑应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凤,郑应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3民初100号原告:王桂凤,女,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白河林业局汽运处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郑应瑞,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丹(郑应瑞之女),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王桂凤与被告郑应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凤,被告郑应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桂凤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9万元及利息1万元;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4日,被告郑应瑞与原告王桂凤签订借款协议,郑应瑞向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期限三个月,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故提起诉讼。郑应瑞辩称,2013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为5万元,期限六个月,月2分5利息。9万元借款是2013年借款5万元加上利息变成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郑应瑞与王桂凤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郑应瑞向王桂凤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2013年7月12日,郑应瑞向王桂凤借款5万元,月利率2.5%,期限六个月。郑应瑞承认9万元借款为2013年7月12日借款5万元及利息4万元。到期后,郑应瑞未能偿还王桂凤借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协议二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应瑞与王桂凤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关于借款数额,郑应瑞否认向王桂凤借款9万元,王桂凤未能提供付款9万元的证据,其主张借款本金9万元证据不足。郑应瑞向王桂凤借款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偿还,现王桂凤要求郑应瑞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应予调整,按年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应瑞给付原告王桂凤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年24%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逾期未付,原告来院申请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现由被告郑应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 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