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9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燕燕与密记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燕,密记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29民初303号原告:高燕燕。被告:密记峰。案由:身体权纠纷。2016年,原告去被告所在的体育彩票店找其前妻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与密记峰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殴打事件,致使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密记峰向原告高燕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2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密记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艳玲人民陪审员 苗 岚人民陪审员 许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