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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9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燕燕与密记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燕,密记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29民初303号原告:高燕燕。被告:密记峰。案由:身体权纠纷。2016年,原告去被告所在的体育彩票店找其前妻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与密记峰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殴打事件,致使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密记峰向原告高燕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2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密记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艳玲人民陪审员  苗 岚人民陪审员  许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