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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春生、刘延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生,刘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71号申请执行人:田春生,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民。被执行人:刘延发,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春生与被执行人刘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