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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顾邦晶与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邦晶,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邦晶,住吉林省汪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东振路38号。法定代表人:葛彦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顾邦晶因与被上诉人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邦晶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顾邦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邦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顾邦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金春秋审判员 张   新   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