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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行初字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珠海市顺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发投资有限公司等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顺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发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初字73号原告珠海市顺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106号3栋商住楼首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晓,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香港华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皇后大道中142-146号金利商业大厦7楼7A室。法定代表人石标,职务董事。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静言,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筠,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02号。法定代表人袁学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余丽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光大,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顺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顺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顺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珠海市顺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郁郁人民陪审员  彭泽乐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