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丽与李高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男性,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王金玉,男,60岁。被执行人:李高洁,女性,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李高洁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王金玉未能提供李高杰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王金玉带领前往李高杰家送达,据其亲属及邻近反应,李高杰在外打工,无法联系,为李高杰看管房屋的,李高杰的小姑子王红梅代为签收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询查到李高洁有存款7739.66元,依法冻结并划拨了其中的1200元并支付给王金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李国斌审判员 高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功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