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史永军与许海军、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军,许海军,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816号原告:史永军,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常平、陈国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许海军,男,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孙洪坡,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史永军诉被告许海军、被告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本案在开庭过程中,原告史永军当庭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军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贾钟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