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4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奕凡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海宁菲莱斯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奕凡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海宁菲莱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40号之二原告:绍兴奕凡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汇金大厦*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6639473502。法定代表人:鲁国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晖,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菲莱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编总部商务区丰收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528365-9。法定代表人:陈建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铃,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峰,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绍兴奕凡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菲莱斯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绍兴奕凡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73296.40美元(按2016年11月23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50558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1日,原告与境外PT.MAYAPATRACITRALARAS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三份,约定原告向M公司出售面料。2016年5月7日,因网络黑客入侵,M公司收到冒充原告公司员工徐利民的邮件,要求M公司将所欠原告的剩余货款打入被告公司账户。2016年5月10日,M公司将欠原告的货款73296.40美元汇入被告公司账户。M公司与被告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其汇入被告公司的款项系应当支付给原告的货款,现M公司将前述款项的追索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其公司员工徐利民邮箱账户被黑客攻击后,发送了欺诈邮件骗取了M公司的汇款,其陈述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5月20日15时30分,原告公司员工徐利民已向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稽山派出所报案,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已正式立案侦查,该案目前尚在侦查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绍兴奕凡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裘靖飞代理审判员 王宗强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坚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