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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卢金星与平顶山市佑春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星,平顶山市佑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313号原告:卢金星,男,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平顶山市佑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100077993。法定代表人:马天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星与被告平顶山市佑春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金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金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金星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佑春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金星负担。审判员  车顺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秦雅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