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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1357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嘉璇、金坛市兴昌娱乐会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嘉璇,金坛市兴昌娱乐会所,邵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金坛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296号。法定代表人冯福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鑫,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国贤,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嘉璇,女,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08257307,住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七庙巷*幢***室。被执行人金坛市兴昌娱乐会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109号。经营者陈嘉璇。被执行人邵鸣,男,198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嘉璇、陈嘉璇、邵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1、被告陈嘉璇、邵鸣、兴昌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坛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支付利息26387.2元(算至2014年10月10日),及2014年10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2、若被告兴昌会所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陈嘉璇、邵鸣抵押的位于武进区湖塘镇四季新城北苑220幢乙单元1801室房产,通过拍卖、折价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54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96元,由被告陈嘉璇、邵鸣、兴昌会所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鸣、陈嘉璇将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四季新城北苑220幢乙单元1801室的房产抵押给了申请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邵鸣、陈嘉璇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四季新城北苑220幢乙单元1801室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莘 祥审 判 员  孟繁旭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