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某与殷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殷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4民初1620号原告姜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殷某,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陈某,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系被告殷某之妻。原告姜某与被告殷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姜某、被告殷某、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4日被告以经营东阿县农机配件供应站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归。故提起诉讼。被告殷某、陈某辩称:该30000元欠款属实,我现无能力偿还。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以经营东阿县农机配件供应站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姜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单庄殷某2014.8.14号。该款被告一直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归。现尚欠30000元。被告陈某系被告殷某之妻,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庭审中,原告坚持诉求,被告则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付。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法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据一份,在卷佐证,业经当庭核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2014年8月14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款事实清楚,有证据证实且已实际履行,本院应予认定。原告持欠据向被告殷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告陈某系被告殷某之妻,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殷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姜某欠款30000元。二、被告陈某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万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