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233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亚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233号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9846431M,住所地靖江市中虹花苑35幢朝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印鸿,总经理。被告:钱亚平,女,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亚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