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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歆栋申请执行王宁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歆栋,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351号申请人王歆栋。法定代理人秦菁。被执行人王宁。关于王歆栋申请执行王宁抚养费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刘国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