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双鸭山鸿祥投资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双鸭山鸿祥投资有限公司,李钟琪,朱立红,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073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被告:双鸭山鸿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定代表人:董启贵,经理。被告:李钟琪,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5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朱立红,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16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清彦,经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鸿祥投资有限公司、李钟琪、朱立红、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