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闫秀军与宋臣、杨平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军,宋臣,杨平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524号原告:闫秀军。被告:宋臣。被告:杨平合。原告闫秀军诉被告宋臣、杨平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闫秀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秀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3元,减半收取4,811.5元,由原告闫秀军负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段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