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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闫秀军与宋臣、杨平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军,宋臣,杨平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524号原告:闫秀军。被告:宋臣。被告:杨平合。原告闫秀军诉被告宋臣、杨平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闫秀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秀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3元,减半收取4,811.5元,由原告闫秀军负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段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