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与中方县新世纪木业非法占地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中方县新世纪木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1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法定代表人滕建贵,局长。被执行人中方县新世纪木业,住所地中方县。经营者熊茂云。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中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中方县新世纪木业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中国土资罚字(2017)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中方县新世纪木业非法占地,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299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中方县新世纪木业送达了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中方县新世纪木业已履行了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二项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方县新世纪木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这项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国土资罚字(2017)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国土资罚字(2017)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