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执2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薛明钦、沙县瑞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明钦,沙县瑞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程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PAGE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执2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明钦,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沙县瑞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绿苑附属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427100018915。法定代表人:邓鑫,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程新红,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薛明钦与沙县瑞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程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新红和罗秀蓉可供执行的财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向明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明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程新红、罗秀蓉所有的位于沙县沙阳乐园国安假日度假村绮霞苑R58-a号房产移送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闽0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一案由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牟 旭审 判 员 陈永辉代理审判员 陈远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玉芬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