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恢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合肥市瑶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瑶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恢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发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张长年,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焦臣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市瑶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5月9日作出了(2017)皖0603执38号之二、(2017)皖0603执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