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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与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河南省通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河南省通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718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高祥,该行行长。被告: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夏冬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通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凤娥,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商丘睢阳支行)与被告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长城公司)、河南省通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通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所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八月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淑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