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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荣贵与肖文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贵,肖文,肖德华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255号原告:李荣贵,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翔、张同友,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文,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普寅,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平,赣州市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肖德华,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原告李荣贵诉被告肖文、第三人肖德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就本案债权债务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贵撤诉。案件受理费4913元,减半收取2456.5,由原告李荣贵负担。审 判 长  涂 将人民陪审员  钟平平人民陪审员  吴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段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