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铁钛与沁水县程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521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王铁钛,男,1999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沁水县程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铁钛与被执行人沁水县程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晋052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沁水县程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2007年10月21日至2016年3月30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由王铁钛查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核实,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7)晋0521执1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常飞飞 执行员 郭贵文 执行员 李 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程燕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